教学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7-12文章来源:数学科学学院浏览:745

天津工业大学数学科学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天津工业大学相关人才培养文件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数学科学学院教学委员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学院规范化、科学化的教学管理服务,增强教师参与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自主性;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建设和发展;促进教育教学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    

第三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单数,任期三年,任期内学院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进行增补、调整。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学院常务副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2人,分别由分管本科、研究生教学的副院长兼任。

第四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从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教育事业、学术水平高、富有教学经验和改革精神、作风正派的在岗副教授、教授中遴选,经专家审核、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第五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可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或免除其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调离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职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六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由教学管理办公室和科研与研究生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对应负责相关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在学校教学委员会指导下,审议学院教学工作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2. 审定本科生和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

3. 指导完成本教学团队的教学计划和任务;

4. 审定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建设规范,并对教材选用、课程内容、课程思政等进行监督指导;

5. 组织学院教学评估和教学质量监督,并负责组织教职工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审定处理决定和意见;

6. 制定各级各类教学奖励的实施规则并组织实施;

7. 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在教学委员会会议上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和建议,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2. 对学院教学事务及教学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九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教学规律,遵守教学规范;

2. 遵守教学委员会章程,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3. 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学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 积极关心学院以及本教学团队的建设与发展,深入调查研究,主动向学院教学委员会反映教学一线情况、提出建议,并在各项教学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5. 对委员在会议上发表的涉及个人评价的言论、事项等保密,坚决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讨论需要决议的事项赞成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及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会议内容涉及保密事项时,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相关,该委员须主动回避。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接受校教学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数学科学学院教学委员会名单

  任:李晓月

副主任:郭风军     

  员:(按姓氏音序排序)

     孔庆军  雷锦志  刘胜强   

        

 书:万舒欣   

 

数学科学学院

20241015